内江师范学院关于印发《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审计处   作者: 编辑:  点击数:   日期:2020-12-10   字体:【

内江师范学院文件

内师院发〔2020〕76号


内江师范学院

关于印发《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内江师范学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已经2020年6月24日召开的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内江师范学院

2020年6月29日

内江师范学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国家有关审计规范以及经济责任审计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校内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推动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处依法依规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经学校主要领导批准可以委托社会专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第五条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包括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的校内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领导干部。遇有特殊情况,需要离任后审计、暂缓审计或在任期内审计的,由干部管理和监督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学校主要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下列无法正常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一般不安排经济责任审计:

(一)领导干部任职的单位已被撤并;

(二)领导干部已定居国外或死亡的;

(三)领导干部已离开任职岗位二年以上的;

(四)领导干部已被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部门立案调查的;

(五)其他不宜安排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

第七条经济责任审计由审计处按照组织部的书面委托立项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的内容主要包括委托审计的领导干部姓名及简要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名称及简要情况、审计期间、审计范围、审计重点、审计时限及其他应当关注的有关事项。审计处按照组织部的委托立项后,应当根据审计工作量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安排与审计任务相适应的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并指定审计组组长,明确审计人员分工。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八条经济责任审计应以促进强化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为目标,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公共资金、国有资产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为基础,以领导干部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情况为重点,聚焦经济责任,客观评价,揭示问题,促进学校事业高质量发展,促进学校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权力规范运行,促进反腐倡廉,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九条审计处依法依规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对有意设置障碍、推诿拖延的,应当进行批评和通报;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严肃问责追责。

第十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根据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和审计资源等实际情况,对审计对象实行分类管理,科学制定经济责任审计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推进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全覆盖。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十一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应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岗位职责等情况确定。

(一)校内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基本内容是: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以及学校党委决策部署情况;

2.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3.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4.财务管理和经济风险防范情况,各项收入和支出管理情况,各项支出的效益情况;

5.各类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使用效益;

6.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7.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8.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二)财务处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1.学校预算的编制、调整和执行情况;

2.资金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有无乱设银行账户和出租、出借、转让银行账户及公款私存等问题,现金和支票的管理是否合规,有价证券的购买及其资金来源是否合法,管理和使用是否安全、妥善;

3.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及有关的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会计资料是否完整、真实、合法,并按规定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4.办学经费的筹集情况,是否逐年增加,各项收入是否纳入预算管理,是否真实、合法,有无乱收费、乱集资或截留、挤占、挪用学校经费等问题。

(三)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1.学校各类资产的管理、使用情况;

2.物资采购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有无损失浪费。

(四)基建处和后勤处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1.基建(修缮)项目是否纳入计划管理,基建(修缮)投资计划是否报经主管部门审批,有无计划外工程项目和超计划工程项目,有无自行改变原批准建设项目或者扩大建筑面积、提高建设标准等问题;

2.基建(修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截留、挪用等问题;使用效益如何,工程质量是否达到设计要求,有无严重超预(概)算工程项目和长期延误完工项目,有无损失浪费,设计变更、施工签证是否真实,工程竣工结算是否真实、合法,是否经过审计后结算工程款;

3.基建(修缮)工程招标、承包及建设工程材料物资采购合同等是否符合规定程序,手续是否完备、合法,合同、协议的执行情况如何。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十二条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程序主要包括:

(一)进行审前调查。审计组应采取召开座谈会、实地考察、查阅档案、收集资料等多种方式进行审前调查,了解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基本情况。审计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进行审计公示;

(二)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审计组应当根据重要性和谨慎性原则,在评估审计风险的基础上,围绕审计目标确定审计的范围、内容、步骤和方法,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三)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处应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要求被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于审计工作开始后5日内提交任职期间履行经济管理职责情况的书面材料和相关资料;

(四)召开审计进点会。由审计处组织召开进点会,通报审计工作具体安排和要求,签订审计承诺书;

(五)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审计人员应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按照国家财经法规、政策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审计工作;

(六)起草审计报告。经济责任审计事项终结后,审计组应根据审计的情况起草审计报告,对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七)征求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意见。审计组应将起草的审计报告送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应在接到审计报告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回复。若对审计报告有异议,审计组应进行复核并按规定修改,并将核实和修改情况告知被审计人。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八)出具审计结果报告等文书。审计处审定审计报告后,应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经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确认签字、审计处审核盖章后送主要领导审批后提交党委组织部、有关校领导、被审计领导干部及相关单位;

(九)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审计处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向学校党委、主要领导报告,按照管理权限,移交学校纪委、巡察督查办、组织人事部门或者被审计单位处理。学校纪委、巡察督查办、组织人事部门或者被审计单位应当将问题处理结果反馈审计处备案;

(十)审计结果公告。审计处应当按照规定以适当方式通报或者公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资料归档。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以及审计整改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四章 审计评价

第十三条审计处应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和政策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等,在审计范围内,结合所在单位的实际情况,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进行审计评价。

第十四条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审计处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职责分工,综合考虑相关问题的历史背景、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领导干部实际所起的作用等情况,界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一)直接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三)贯彻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未完成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措施、目标责任书等规定的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或者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领导责任:

(一)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二)违反部门、单位内部管理规定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三)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没有发表明确的反对意见,相关决策和工作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者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疏于监管,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所管辖范围内本级或者下一级地区(部门、单位)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问题,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除直接责任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以外的其他责任人员,审计处可以适当方式向有关部门、单位提供相关情况。

第十八条审计评价时,应当把领导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对领导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和错误,正确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经综合分析研判,可以免责或者从轻定责,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保护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九条学校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相关要求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学校相关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运用审计结果:

(一)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

(二)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作出进一步处理;

(三)加强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一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根据审计结果,应当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一)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处,以及组织部门或者主管部门;

(二)对审计决定,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完毕,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处;

(三)根据审计发现的问题,落实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四)根据审计建议,采取措施,健全制度,加强管理;

(五)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纳入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六章 审计纪律

第二十二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和所在单位及有关人员,有义务向审计人员说明情况,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积极配合审计人员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审计人员要恪守审计职业道德,严守审计纪律,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二十四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个人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回避。

第二十五条学校主要领导直接领导本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对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内江师范学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内师院发〔2012〕42号)同时废止。


内江师范学院办公室 2020年6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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