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师范学院文件
内师院发〔2016〕138号
内江师范学院关于印发审计档案管理规定、
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审计工作保密制度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内江师范学院审计档案管理规定》、《内江师范学院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内江师范学院审计工作保密制度》已经2016年11月23日召开的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内江师范学院
2016年11月28日
内江师范学院审计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审计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审计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审计机关审计档案工作准则》等规定,结合我校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审计档案,是指审计项目档案,是在项目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以纸质、磁质、光盘和其他介质形式存在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审计档案是学校档案的组成部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在业务上接受上级审计机关和学校档案馆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审计档案的建立,采取谁主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的责任制度,并实行按职能分类、按项目立卷、按单位排列的立卷方法。审计档案形成后应移送学校档案馆保存。
第五条 应归入审计档案的文件材料包括:
(一)立项性文件材料:上级机关或校领导对审计立项的指示、批示或下达审计项目的任务文件;委托审计书、审计通知书、审计实施方案;
(二)证明性文件材料:审计证据(含承诺书、与项目有关的群众来信、来访纪录等)、审计工作底稿;
(三)结论性文件材料:审计报告、审定审计报告的批示、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审计处罚决定书、审计听证告知书、审计文书送达回证、审计结果公示反馈报告、审计意见整改情况等;
(四)其他被查性文件材料。
第六条 审计档案的立卷应按一个审计项目立一个卷或几个卷,不得将几个审计项目的文件材料合并立为一个卷。
第七条 立卷编目时,以卷为单位,对卷内文件材料逐页在有文字材料的正面右上角(背面左上角)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写页号。
第八条 审计档案应按年度类别、编目和编号立卷,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应当在项目审计终结时的年度立卷。
第九条 审计档案卷内的文件材料应以结论性、证明性、立项性、其他备查性文件材料四个单元为序排列:
(一)结论性文件材料,按逆审计程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
(二)证明性文件材料,按审计报告所列问题和审计评价意见相对应的顺序,对审计证据、汇总审计工作底稿、分项目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法规依据进行排列;
(三)立项性文件材料,按文件形成的时间顺序和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
(四)其他备查文件材料,按文件形成的时间顺序和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
第十条 审计档案卷内的每份或每组文件材料之间的排序规则:
(一) 正文在前,附件在后;
(二) 正本在前,定稿在后;
(三) 转发文在前,被转发文在后;
(四) 原件在前,复制件在后;
(五) 来文与复文作为一件时,复文在前,来文在后
(六) 有文件处理单或发文稿纸的,文件处理单在前,
收文在后;
(七) 正本在前,发文稿纸和定稿在后。
第十一条 审计项目主审作为审计项目档案立卷归档的
责任人,在项目审计实施过程中应注意及时收集该项目的全部文件和材料。审计项目完成后,立卷归档责任人应认真细致地对该项目所有文件、材料进行整理、鉴别和取舍,并按立卷方法和规则进行分类,并经审计项目组长复查后进行编目装订。
第十二条 审计处设兼职档案员一人,负责审计档案的编号、归总,并于每年6月完成上一年度审计档案的整理工作,报学校档案馆审核后归档。
第十三条 审计处应根据审计项目案卷的保存价值确定保管期限。
第十四条 审计档案的密级及保密期限,应根据卷内文件的最高密级及其保密期限确定,并由档案员按有关规定明确标识。
第十五条 审计档案的借阅范围,一般限定在审计处内部。如因特殊原因,外单位需查阅审计档案或出具审计档案证明的,须经审计处主要负责人和主管校领导批准并做好登记后,再履行其它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电子版审计报告应由审计项目主审按年度、分类别进行数据归总,拷贝交由兼职档案员统一作数据备份。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内江师范学院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审计人员的从业行为,提高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树立审计人员良好的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职业道德,是指我校审计人员从事审计工作应当遵守的职业品德、职业纪律、专业胜任能力、职业责任等行为规范。
第三条 审计人员必须遵守审计职业准则,加强职业道德修养,自觉接受审计纪律约束,廉洁从审,恪守独立、客观、正直、勤勉原则,保证审计工作质量,不断提升审计职业技能。
第四条 审计人员必须做到: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依法、依纪、依规履行审计职责;
(二)以人为本,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努力为学校教学科研服务,为学校改革发展服务,为全体师生员工服务;
(三)努力学习,更新知识,学以致用,积极进取,具备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按规定接受后续教育;
(四)坚持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推进审计工作的创新性发展;
(五)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并合理使用职业判断,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六)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说明并申请回避;
(七)严格遵守《内江师范学院审计工作保密制度》,按照规定使用在履行职责时所获取的资料;
(八)遵守廉政勤政规定和审计工作纪律,廉洁自律,艰苦奋斗,努力奉献;
(九)谦虚谨慎,平等待人,树立审计人员的良好形象。
第五条 学校及审计处应加强对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并加强监督检查。
第六条 审计人员违反本规定,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触犯刑法者,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内江师范学院审计工作保密制度
第一条 随着我校内部审计范围的拓展,特别是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财务收支审计、财务预决算审计的实施和参与项目招标到结算的全程监督,审计工作保密的任务越来越重。为使审计人员严格保守有关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保密守则》,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体审计人员要把保守秘密提高到维护社会稳定和学校的安定团结的高度来认识,认真学习国家保密法规,强化保密意识,模范遵守“保密守则”和有关规定。
第三条 审计保密工作要与审计工作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注重实效,狠抓落实。
第四条 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凡是涉及保密的审计材料必须专人保管并存放在保险柜中。
第五条 审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保密规定:
1.不准泄露在审计工作中知晓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它秘密;
2.不准在公共场所和非正式场所谈论审计秘密;
3.不准在家属、亲友、同学、熟人和其他无关人员面前谈论审计秘密;
4.不准在电话、电报、传真和互联网等通讯中涉及审计秘密;
5.不准在公开发表的文章、著述中和接受采访时涉及审计秘密;
6.不准在参观、访问、考察、游览、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时携带审计秘密材料;
7.不准擅自复制或者销毁审计秘密材料;
8.不准将审计秘密材料私自留存而不及时清退、归档。
第六条 严格遵守审计工作纪律,保管好涉密文件、资料和审计工作底稿,在正式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未公开前,不泄露审计秘密。
第七条 审计处每年对保密工作自查一次,并接受广大师生员工的监督和学校检查。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内江师范学院办公室 2016年11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