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师范学院文件
内师院发〔2016〕137号
内江师范学院
关于印发落实审计结果的规定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内江师范学院关于落实审计结果的规定》已经2016年11月23日召开的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内江师范学院
2016年11月28日
内江师范学院关于落实审计结果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结果的落实工作,发挥其在推进学校内部管理、加强廉政建设、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为学校改革和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四川省内部审计条例》、《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审计结果是指: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以及审计部门针对学校经济管理中的热点、疑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后撰写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建议。
第三条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以有关法规、政策和学校规章制度为依据,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审计事项的效益性、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或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等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对加强学校的经济管理和干部管理提出中肯、可行的审计意见,并向审计处提出审计报告。
第四条审计处审定审计报告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没有违反国家财经法规、上级部门和学校财经制度的财务收支行为,应当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在审计报告中明确审计意见;
(二)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上级部门和学校财经制度的财务收支行为,其情节较轻的,可在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书中明确指出,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三)对有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财经制度的行为需要予以处理的,除应当对审计事项做出审计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外,还应做出审计决定,向校领导提出处理建议或者移交纪委机关、监察处处理的建议。
第五条审计处理的种类包括:
(一)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上缴的收入;
(二)限期退还违法、违规所得;
(三)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四)冲转或调整有关会计科目;
(五)提请纪委机关、监察处处理;
(六)其他纠正措施。
第六条经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长批准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应在批准之日起5日内送达被审计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并在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处,学校要将执行整改情况作为干部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八条审计处在送达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被审计单位座谈会交换意见,进一步明确意见、要求,促进审计结果的落实。
第九条通过审计发现在财务收支和财产管理等方面存在较大问题时,应在校长办公会上通报情况,分管校领导应约谈被审计单位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
第十条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需要有关部门协助执行的,审计处制发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部门应当在30日内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处。
第十一条审计处通过专项调查向校领导提出的审计意见,其具体可行部分由主管校领导责成相关部门负责落实,并限期将执行情况报告主管校领导。
第十二条发挥审计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大力推进审计事务公开。在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之后,经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审计处可以扩大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的发文范围,并可以通过校园网或有关会议等方式通报、公布审计结果。
第十三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审计报告中提出的审计意见和建议,由组织部负责落实。
第十四条审计处要认真监督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执行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的整改和落实情况,对拒不执行的责令执行。对重要事项要进行后续审计,并将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和结果,向主管校领导或校长办公会汇报。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施行。
内江师范学院办公室 2016年11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