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师范学院关于印发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审计处   作者:审计处 编辑:  点击数:   日期:2016-12-26   字体:【

内江师范学院文件

内师院发〔2016〕136号


内江师范学院关于印发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内江师范学院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6年11月23日召开的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内江师范学院

2016年11月28日

内江师范学院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内部管理和监督,提高审计质量,规范学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按照一定的业务规则和程序,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为委托人提供有偿审计服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财务审计、工程审计等专业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以下简称委托审计),是指审计处在专业力量不足或者缺乏专业资质的情况下,报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将干部经济责任、基本建设工程、财务收支等审计业务委托中介机构或者聘请具有执业资格人员实施的行为。

第四条 校内各单位委托审计业务,由审计处统一归口管理。

第五条 建立内江师范学院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入围备选库,委托审计入围资格招标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内江师范学院招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审计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注册三年以上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合法企业;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六)工程咨询中介机构需具有住建部颁发的甲级工程造价咨询资质。

第六条 审计处负责委托审计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审计处在办理委托审计业务时,应当从入围备选库中确定委托审计中介机构,具体项目的委托审计中介机构按程序抽签或谈判确定。审计处负责审计质量监督工作。

第七条 委托审计项目实行计划管理。审计处年初做出计划安排,并报经校长批准后,下达到各相关部门。属于计划外需要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由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校长同意后,由审计处组织实施。

第八条 委托审计项目确定后,学校与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审计合同》。合同内容主要包括:审计项目任务及目的、双方权利和义务、质量及廉政要求,违约责任、协议的有效期限和中止,审计费用以及其他有关内容。中介机构不得将审计业务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一经发现,我校将中止与其签订的协议,并做出相应的处理。

第九条 被审资料由被审计单位整理装订成册交管理职能部门审查确认,并签字后交审计处,审计处组织与中介机构进行交接工作,中介机构不得擅自接收被审计单位提交的被审资料。

第十条 实施委托审计业务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四川省内部审计工作条例》等审计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的程序进行,遵循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审计结果经审计处确认,报学校领导批准后执行,审计档案的立卷、归档按照学校档案管理要求进行。

第十一条 审计处对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进行质量检查或复审。如果项目复审的审减率超过《委托审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审计处将终止其审计入围资格,追究其责任,并责成其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 对存在以下问题的中介机构,审计处按照以下措施进行处理:

(一)未按《委托审计合同》约定实施审计或提供审计报告、审计工作不规范、审计结论避重就轻,且拒绝纠正的,终止其审计入围资格,并停止支付审计费用;

(二)提供的审计报告存在严重失实、结论不准确,且拒绝进行重新审计或纠正的,终止其审计入围资格,并停止支付审计费用;

(三)存在未披露应当披露的重大财务事项等重大错漏的,终止其审计入围资格,并停止支付审计费用;

(四)审计报告未真实、客观反映情况或揭露问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给学校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终止其审计入围资格,停止支付审计费用。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委托审计费用参照四川省的有关规定或中介机构的投标承诺,以及双方协商结果计算支付。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内江师范学院办公室 2016年11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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