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师范学院关于印发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审计处   作者:审计处 编辑:  点击数:   日期:2016-12-27   字体:【

内江师范学院文件

内师院发〔2016〕133号


内江师范学院

关于印发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内江师范学院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已经2016年11月23日召开的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内江师范学院

2016年11月28日

内江师范学院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促进学校资金的合理和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四川省内部审计条例》、《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修缮工程是指:在学校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上进行土建、项目更新改造、设备保养、维修、更换、装饰、装修、加固等施工作业,以恢复、改善使用功能,延长房屋使用年限的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审计处在校长领导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对修缮工程项目各阶段业务管理活动的合法性、适当性、有效性所进行的确认和评价活动。

第四条审计处根据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和内部审计资源状况,进行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或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

第五条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应遵循以下原则和方法:

(一)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

(二)技术经济审查与审计控制和审计评价相结合;

(三)以促进控制工程造价和规范工程管理为重点,并充分关注造价、工期、质量三者关系;

第二章 审计范围

第六条工程预算按以下权限划分审计范围:

工程预算项目,预算五万元至十万元的项目,由工程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审计处抽查;

预算十万元(含十万元)以上的项目,工程管理部门审核后,审计处组织审计,报分管工程的校领导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七条工程结算按以下权限划分审计范围:

工程结算项目,工程造价一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工程管理部门审核后结算,审计处抽查;

工程造价一万元以上(含一万元)至十万的项目,经工程管理部门初审,审计处审计,报分管工程的校领导审核同意后结算;

工程造价十万元以上的项目,经工程管理部门初审,审计处审计,报分管工程和分管审计的校领导审核同意后结算;

对于审计难度大,任务重,现有审计人员因专业配备不齐、审计力量不足等原因而无法独立或按期完成的审计项目,按照《内江师范学院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进行委托审计,审计处复核。

第三章 审计内容和程序

第八条 审计主要内容:

(一)工程项目开工前立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是否合法、合规,资金是否落实,是否纳入学校的年度预算;

(二)工程招投标、发包是否遵循国家及省、市有关招投标的法规、条例,是否符合学校招标有关规定;签订的合同是否符合规定;

(三)图纸是否与使用单位充分沟通;

(四)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结算编制原则及各项取费是否按合同约定执行;

(五)设计变更、施工签证是否真实、合理,工期延误、违约责任界定等手续是否完备;

(六)验收手续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九条 审计程序:

(一)年初工程管理部门需将学校批准的修缮工程年度计划送交审计处备案,审计处将对照该计划审查送审项目资金是否落实;

(二)工程管理部门应根据情况制定控制价,并按照要求组织实施;

(三)符合招标控制价审计条件的工程,经工程管理部门审核后送审计处审计;工程管理部门应在招标前预留充分的审计时间,审计处在接到完整的送审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出具初步审查意见,经与被审计单位确认后出具最终审计意见;

(四)修缮工程原则上应在竣工验收日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结算初审工作,并送审计处审计,送审资料严格按照《内江师范学院修缮工程管理办法》中的送审资料要求报送;工程管理部门确保送审工程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协助、处理审计处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负责审计终结后与施工单位的后续跟进工作;

(五)审计处在收到完整的送审资料后,按照送达时间的先后顺序及时组织实施审计,一般应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初步审查意见;

(六)审计处出具初步审查意见后,若施工单位有异议,需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

(七)对达成一致的审计结果,审计处出具最终审计意见;

(八)施工单位在收到初步审查意见的10个工作日内未书面提出正当理由,又拒不签字确认的,审计处可签发最终审计意见。

第四章 审计协调和处理

第十条 审计协调:

(一)对工程定额的理解及取费上的争议,以内江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的解释为准;

(二)对设计变更和签证的争议,以现场勘察、复核、协商意见为准;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且合同中没有约定的,由工程管理部门参照有关标准确定,审计处审核;

(三)对其他有争议的问题,以工程管理部门、施工单位及审计处商定的意见为准;

(五)工程管理部门应参与审计过程中的检验、取证、复核等工作。

第十一条 审计处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处不予受理:

1.审批手续不全的项目;

2.送审资料不全的项目。

(二)因突发事件而无计划等特殊情况,又需要审计的项目,由工程管理部门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履行手续,审计处按照程序进行审计。

(三)对审计中发现的违反财经法纪、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及本办法规定,损害学校利益的单位和个人,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委托审计项目按照《内江师范学院委托社会中介审计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委托审计的费用计取以学校与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签订的协议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内江师范学院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流程图


内江师范学院办公室 2016年11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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