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师院发〔2012〕4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国家有关审计规范以及经济责任审计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校内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单位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通过对学校内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财务收支以及相关经济活动的审计,鉴证和评价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行为;特殊情况可以委托社会专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第五条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包括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的校内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领导干部。遇有特殊情况,需要离任后审计、暂缓审计或在任期内审计的,由干部管理和监督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下列无法正常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一般不安排经济责任审计:
(一)领导干部任职的单位已被撤并;
(二)领导干部已定居国外或死亡的;
(三)领导干部已离开任职岗位二年以上的;
(四)领导干部已被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部门立案调查的;
(五)领导干部已被提拔或任用到可能影响经济责任审计公正进行的岗位的;
(六)其他不宜安排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
第七条经济责任审计由审计处按照组织部的书面委托立项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的内容主要包括委托审计的领导干部姓名及简要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名称及简要情况、审计期间、审计范围、审计重点、审计时限及其他应当关注的有关事项。审计处按照组织部的委托立项后,应当根据审计工作量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安排与审计任务相适应的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并指定审计组组长,明确审计人员分工。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八条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是为了客观公正地鉴证和评价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单位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应当负有的责任履行情况。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九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应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岗位职责等情况确定。
(一)校内二级单位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基本内容是:
1、依法履行经济管理的职责;
2、本单位经费状况,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纳入预算管理,是否真实、合法,各项支出的效益,有无重大违纪违规和损失浪费问题;
3、各类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使用效益;
4、所办产业的效益和经济实体的资产、所有者权益和盈亏状况;
5、本单位债权、债务情况,有无遗留问题;
6、财经管理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7、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有无重大失误;
8、有无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账外账、滥发钱物等问题;
9、本人是否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10、提请审计部门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二)财务处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1、学校预算的编制、调整和执行情况;
2、资金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有无乱设银行账户和出租、出借、转让银行账户及公款私存等问题,现金和支票的管理是否合规,有价证券的购买及其资金来源是否合法,管理和使用是否安全、妥善;
3、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及有关的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会计资料是否完整、真实、合法,并按规定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4、办学经费的筹集情况,是否逐年增加,各项收入是否纳入预算管理,是否真实、合法,有无乱收费、乱集资或截留、挤占、挪用学校经费等问题。
(三)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1、学校各类资产的管理、使用情况;
2、物资采购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有无损失浪费。
(四)基建处和后勤处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1、基建(修缮)项目是否纳入计划管理,基建(修缮)投资计划是否报经主管部门审批,有无计划外工程项目和超计划工程项目,有无自行改变原批准建设项目或者扩大建筑面积、提高建设标准等问题;
2、基建(修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截留、挪用等问题;使用效益如何,工程质量是否达到设计要求,有无严重超预(概)算工程项目和长期延误完工项目,有无损失浪费,设计变更、施工签证是否真实,工程竣工结算是否真实、合法,是否经过审计后结算工程款;
3、基建(修缮)工程招标、承包及建设工程材料物资采购合同等是否符合规定程序,手续是否完备、合法,合同、协议的执行情况如何。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十条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程序主要包括:
(一)进行审前调查。审计组应采取召开座谈会、实地考察、查阅档案、收集资料等多种方式进行审前调查,了解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基本情况。
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进行审计公示。
(二)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审计组应当根据重要性和谨慎性原则,在评估审计风险的基础上,围绕审计目标确定审计的范围、内容、步骤和方法,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三)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处应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要求被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于审计工作开始后5日内提交任职期间履行经济管理职责情况的书面材料和财务资料。
(四)召开审计进点会。由审计处组织召开进点会,通报审计工作具体安排和要求,签订审计承诺书。
(五)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审计人员应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按照国家财经法规、政策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审计工作。
(六)起草审计报告。经济责任审计事项终结后,审计组应根据审计的情况起草审计报告,对被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七)征求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意见。审计组应将起草的审计报告送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应在接到审计报告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回复。若对审计报告有异议,审计组应进行复核并按规定修改,并将核实和修改情况告知被审计人。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八)出具审计结果报告等文书。审计处审定审计报告后,应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经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确认签字、审计处审核盖章后送主管领导审批后提交党委组织部、有关校领导、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
(九)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审计处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认为需要依法予以处理、处罚的,应在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决定;认为需要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应移交组织部和纪委、监察处处理;认为触犯刑律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应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认为需要单位限期进行整改的,应落实整改责任人。
(十)资料归档。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十一)审计结果运用。学校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相关要求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审计纪律
第十一条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和所在单位及有关人员,有义务向审计人员说明情况,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积极配合审计人员的工作。
第十三条审计人员要恪守审计职业道德,严守审计纪律,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十四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个人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回避。
第十五条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直接领导本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对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