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稿)
一、为适应学院后勤管理工作新的体制,加强对学院修缮工程项目的管理,促进学院经费的合理使用,根据国家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修订本办法。
二、修缮工程项目是指学校水、电、气管网改、扩建及维修工程;小型道路改造、修建工程;绿化工程;教学、科研、行政设施、教工、学生宿舍的修缮及改造项目。后勤管理处是学院修缮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修缮工程项目的实施(注:需由后勤管理处拟订修缮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三、学院审计处对预算在一万元以上的修缮工程项目实行内部审计。按照《内江师范学院基建工程、维修工程和物资设备采购招标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十万元以上的修缮工程,由学院招标领导小组组织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四、审计处对修缮工程项目实行完工后的结算审计,原则上不采用预算审计后包干实施的方式,具体程序如下:
1、后勤管理处提出具体修缮工程项目的实施方案,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
施工单位向后勤管理处提交项目预算书及施工图,由后勤管理处对项目预算书进行初审并签字认可,对施工图进行论证并签字认可,并将项目预算书及施工图报审计处复核并备案。
2、由后勤管理处负责修缮工程项目的具体实施并监督保证工程质量;隐匿工程的现场收方由施工方、后勤管理处、审计处三方会签;工程变更由后勤管理处、审计处、分管院领导会签后方可实施。
3、修缮工程项目完工后,由后勤管理处组织竣工验收,审计处进行结算审计,后勤管理处应提供以下审计资料:工程结算书及竣工图(后勤管理处签字认可);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工程变更通知书;隐匿工程收方现场签证。结算审计时审计处进行的工程量核实,后勤管理处现场人员须积极配合。
4、修缮工程项目结算审计后的工程造价,经后勤分管领导、审计协管领导、院长签字同意后,作为计划财务处支付工程款项的唯一凭据。
五、本办法与上级颁布的审计法规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未尽事宜由审计处修订并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以本次发文为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内江师范学院维修、改造、装饰、安装等工程项目审计暂行办法》(内师院发〔2002〕15号文)同时废止。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