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规范学院基建工程项目的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国家教委第24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教育系统基建、维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及《内江师范学院审计工作暂行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建工程项目,是指学院以国有资产投资或其他形式投资的土木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房屋、设施、道路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建工程项目审计,是指项目投资经济活动开始至项目竣工验收前,学院审计处依法对与基建工程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基建工程项目审计的目的,是促进项目建设有关单位加强管理,保障建设投资合法、合理使用,正确评价投资效益,提高基建工程项目管理水平。
第五条、基建工程项目审计的依据,是国家制定的建设工程计价定额、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和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施工单位资质证书、承发包合同协议、施工现场签证记录以及与基建工程项目相关的其他规定等。
第六条、基建工程开工前,由设备基建处向学院提交立项论证报告,经计财处、审计处会签后,报主管院长审查,由院长主持召开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是否立项,立项项目按规定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纳入计划。审批程序完毕,由院办将立项批文复印件送院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传阅,工程预算、合同等附件送审计处、计财处。
第七条、已立项的基建工程,应按规定实行招标发包或直接发包。基建工程发包由院长召开院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决定,设备基建处具体实施,纪委、审计处等有关部门参与有关工作。
第八条、学院审计处对基建工程项目开工前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基建工程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投资是否纳入国家或学院的年度投资计划;
(二)基建工程项目投资来源是否合法,当年资金是否落实;
(三)基建规模和设计标准是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相符,有无超规模、超标准问题;
(四)工程招标、承包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所订合同或协议书中的“责、权、利”、质量、工期、取费等级、拨付款办法、奖罚、保修及时效等内容是否全面、合规;
(五)与设计单位签订的合同是否合法、合规,收费是否合理;
(六)若遇特殊重大情况,由院长召开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按实际情况研究决定。
第九条、学院审计处对基建工程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征地拆迁费用支出是否真实、合法,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道路、通水、通电等费用支出是否真实、合法;
(二)调整概(预)算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编制办法、定额和标准,是否经过审批;设计变更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齐全;有无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标准等问题;
(三)基建资金的使用是否合规,有无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和损失浪费等问题;
(四)工程价款结算、往来账款和财务报表是否真实、合法,有无偷工减料、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等问题;
(五)工程项目设备和材料等物资是否按设计要求采购,有无盲目采购或收取回扣等行为;设备和材料等物资的验收、保管、使用与维护是否有效。
第十条、基建工程竣工后,学院设备基建处应通知学院党政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与验收工作。
第十一条、学院审计处应在基建工程竣工后一月内完成对项目的决算审计,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及说明书是否真实、全面、合法;
(二)工程量是否真实,套项及价格是否合理,计取各项费用及执行文件、选用定额版本是否准确、合规;
(三)竣工决算的编制依据是否符合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各项清理工作是否全面、彻底;
(四)建设项目概预算最终执行情况如何;
(五)交付使用财产是否真实、完备,是否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成本核算是否正确,有无挤占成本、提高造价、转移投资等问题;
(六)转出投资、应核销投资、支出等列支依据是否充分,手续是否完备,内容是否真实,核算是否合规,有无虚列投资问题;
(七)尾工工程的未完工程量与所需投资计算是否正确、合规;
(八)项目结余资金情况,包括银行存款、现金、其他货币资金是否真实、准确;库存物资实际存量是否真实,合法,有无积压、隐瞒、转移、挪用等问题;往来款项是否真实、合法,有无转移、挪用建设资金和债务清理不及时等问题;
(九)基建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及使用是否真实、合法;
(十)项目投资包干指标完成情况如何,包干结余分配是否合规。
第十二条、学院计财处应以审计部门竣工决算审计后的工程造价为依据进行结算。
第十三条、学院审计处开展基建工程项目审计,应当配备必要的工程、经济等专业人员、和相应的工作条件,也可采取聘用有关专业人员、向有关部门和人员咨询等方式。重大项目经学院决定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委托事宜由院长签批,审计处具体办理。审计发生的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学院审计处在对基建工程项目进行审计时,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积极配合,并及时提供下列文件、报表和资料:
(一)项目批准建设的有关文件、设计文件、历次调整概算文件;
(二)初步竣工验收报告;
(三)承包合同或协议及结算资料,自行采购设备、主要材料的合同、清单及出入库资料,重大设计变更资料;
(四)自项目建设之日起的工程进度报表和财务报表、工程竣工决算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五)国家有关基建工程管理法规和当地政府发布的工程预算定额及其配套的有关取费文件等。
第十五条、学院审计处在对基建工程项目进行审计时,应当按照《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对查处的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和损害学院权益的行为及其有关责任人,审计处应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理的建议,由学院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本暂行办法与上级颁布的审计法规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未尽事宜由审计处修订并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
二〇〇二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