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师范学院文件
内师财字〔2016〕2号
内江师范学院
关于印发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内江师范学院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10月8日召开的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内江师范学院
2016年10月10日
内江师范学院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和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学生代管费和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川价发〔2005〕122号)以及四川省教育厅、发改委和财政厅相关收费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服务性收费是指除学费、住宿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外,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或校外人员和单位提供特定服务而取得合理补偿的收费。
第三条 代收费是指学生学习和生活必需,学校为方便学生,代收代支发生的相关费用。
第四条 服务性收费应遵循学生自愿、学生受益、有利于管理和学校成本补偿、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在学生缴纳学费时合并收取,不得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
第五条 代收费应遵循学生自愿、必要和按成本收取的原则,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得盈利,不得强行统一收取。
第六条 服务性收费、代收费范围、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由校内相关单位具体确定,报经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后实施。
第七条 学校可收取的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上机、上网费。学校在保证学生完成教学任务规定的计算机上机、上网之外,课余时间为学生提供计算机操作和互联网服务的费用,可采取计时方式收取上机、上网服务费。具体上机、上网服务费标准按低于市场价、合理补偿成本的原则制定。
(二)补办证卡费。学校统一为学生办理校内使用的一卡通不得收费;因丢失、损坏需申请补领的,每卡不超过20元。学生证、毕业证、学位证、借书证、火车优惠卡等首次发放不得收费,申请补领的,每证不超过10元。
(三)培训费。学校按照自愿原则面向在校学生和社会人员提供各类培训服务,可以收取培训费,具体标准由学校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的原则制定,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四)场地占用费和租赁费。学校出入车辆,按内江市物业管理及停车收费管理有关规定收取一定的场地占用费。学校出租门面按市场价格或校内招标中标价格收取场地租赁费。
(五)其他服务类收费。如实验室、游泳池及体育场馆课外开放、公共浴室等,按相关职能部门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八条 学校可代收的费用项目及标准:
(一)教材费。学校按教学大纲或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为学生代购教材,按照公开招标价格预收,毕业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二)体检费。学校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入学新生进行一般体检(含内、外、皮肤、五官等科常规检查和肝功、血常规检测、X光胸透),收费标准不得超过当地物价、卫生等部门核定的医疗服务价格标准。毕业生就业前需体检的,由学生自行体检并交纳体检费。
(三)军训服装费。学校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新生军训,按当年招标采购中标价格收取军训服装费。对特殊专业(如体育专业)需统一专业服装的,学校按不盈利的原则代购。
(四)卧具费。学生公寓内床上用品和日用品原则上由学生自主采购,学校不统一配备。对部分学生自愿提出需求的,学校代为组织招标,学生自愿采购,采购价为当年公开招标的中标价格。
(五)超定额水电费。学校为加强学生宿舍管理,本着够用和节约的原则,制定学生用水、用电限额,对超过定额的水费、电费按当地规定价格标准收费。
(六)考试费。除学校自行组织的考试外,有关职能部门统一组织的各类考试需由学校代收报名及考试费的(如英语四、六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普通话测试等),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七)其他代收费。如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保险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等,由学生自愿缴纳。
第九条 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原则上由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收取,统一管理,专账核算,并开具合法票据。暂不具备条件统一收取的个别收费项目,经学校批准后,由计划财务处委托校内相关单位代收,代收单位所收款项必须及时缴入计划财务处核算和管理,严禁私自收费、自立账户进行管理和核算。
第十条 学校实施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时,应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公示,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第十一条 学校在招生录取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如高考录取通知书邮寄费、招生录取费等,应纳入学校办学成本开支,不得向学生收取。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