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师范学院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1年12月5日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条 审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也可根据审计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召开。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审计委员会主任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副主任主持。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时间和议题,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报请审计委员会主任确定。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应至少提前一天将会议议题通知应参会人员,会议材料至少提前半天送达应参会人员。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必须要有应出席会议人员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必要时,审计委员会以外的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讨论议题时,由会议主持人或主持人指定的人员对议题作简要说明。在讨论审计情况或讨论议题时,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个人意见,集思广益。
第七条 需要表决的事项,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方式进行,获得出席会议人员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员同意方能通过。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逐个表决。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研究确定的工作意见或决定,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整理形成会议纪要。
第九条 对审计委员会议定事项,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协调、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并向审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报告落实情况。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实行回避原则,若议题内容有可能影响与会成员表决的客观性和公正性,由本人申请回避或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提请该成员回避。